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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资投资外资金融机构案例

来源:上海自贸区注册公司  时间:2017-08-11 15:53:45

  外资投资设立外资金融机构案例

  一、投资形式

  (1) 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;

  (2) 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、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;

  (3) 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;

  (4) 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;

  (5) 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、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。

  二、经营范围

  独资银行、外国银行分行、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,可以部分或全部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:

  (1) 吸收公众存款;

  (2)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;

  (3) 办理国内外结算;

  (4) 买卖、代理买卖外汇;

  (5) 买卖政府债券、金融债券、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;

  (6) 从事同业拆借;

  (7) 从事银行卡业务;

  (8) 提供信用服务及担保;

  (9) 提供保管箱服务;

  (10)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;

  (11)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;

  (12)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;

  (13)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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